通 知
各位老师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、第698号的要求,对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,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,而科学实验中心尚不具备安全等级资质,故特别通知:凡涉及以下情形的项目均不得在本平台开展。
附表:
|
病原菌类别 |
所需实验室 |
开展研究是否需要向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|
1 |
未经灭活的高致病病原微生物(一类、二类) |
BSL-3/ABSL-3 BSL-4/ABSL-4 |
是 |
2 |
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(列入三类、四类) |
BSL-ABSL-1 BSL-2/ABSL-2 或以上等级实验室中进行 |
是 |
相关链接: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
http://www.gov.cn/zhengce/content/2008-03/28/content_6264.htm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http://www.gov.cn/zhengce/content/2018-04/04/content_5279815.htm
科学实验中心
2020年5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