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保证党费收缴及时准确,使用规范合理,管理制度健全,更好地发挥党费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,根据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近期文件精神和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现就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党费收缴和使用
1.附院党委、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按照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《海南省党费工作管理规定》和《海南省党费会计制度》的要求,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足额、按时上缴党费。
2.我校在职党员应按比例交纳党费的收入部分为: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(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后)、特区津贴和生活补贴。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在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5元。毕业生在补交党费时,参照在职人员相应标准交纳。
3.党员的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比例及时准确交纳党费。
4.附院党委、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须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,分别将上下半年党费总额的84%交至学校收费室(剩余16%作为活动经费自留,收费室不接受党员个人和党支部的党费交纳),并将党费收据复印件送至我部组织干部科存档。组织干部科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校党费的60%转账至省委教育工委党费专户。
5.附院党委、各党总支、直属支部的党费使用,要做到专款专用,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。
二、党费管理工作
1.附院党委、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的党费管理要指定专人管理,建立党费收缴账单,党费收缴和上缴收据要规范管理,妥善保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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